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乔顿两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
发布日期:08-01-20浏览次数:[返回]
     乔顿集团日前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7)宁民初字第25号判决书,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,认定乔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在第25类商品中使用的“乔顿QIAODUN”和“乔顿JODOLL及图”为中国驰名商标。
 
     据悉,在此之前,温州市共拥有35件中国驰名商标,其中15件是通过行政程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,其余多为司法认定。“乔顿”也是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,适用“被动保护、个案处理”原则,由司法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,与行政程序认定相同,具有最终效力。乔顿集团在2006年通过行政程序申请中国驰名商标,由于种种原因搁浅。2007年年初,集团公司抓住时机另辟蹊径,在诉福建福安人郑主发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一案中,向法院同时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上述商标原告持续使用多年,并进行了大量和长时间的广告宣传,广告及产品销售涵盖全国大部分地区,“乔顿QIAODUN”、“乔顿JODOLL”牌服装在国内、外展销活动中多次获奖,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,在全国范围内已广为消费者知晓。在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同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法院对原告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。
 
     本次案件胜诉,体现了乔顿集团谋求深层次发展的战略意识。不仅使企业得到了民事方面的司法保护,同时意味着乔顿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。今后法律对乔顿集团驰名商标将给予特别保护,不仅服装类商品不能注册“乔顿”等两商标,其他类别的商品也不能再注册该商标。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国际公约,驰名商标在公约成员国受特殊的法律保护,从而扩大了商标权保护的地域范围。(文/康培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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